发布时间:2008-11-21 查看次数:2531
中央驻滇单位,省直各单位,各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08>45号)精神,现将考试合格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该合格成绩在三年内有效。
二、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确定本地区合格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今年考试成绩的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今年的省内合格标准为55分。该合格成绩在我省范围内1年有效。
三、请符合上述合格标准的考生及时到考务管理部门核发考试合格证书,并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会<2008>48号)要求及时上报评审材料。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事厅
2008年11月11日